​市区餐饮油烟日抽检结果公示(8月4日)

2024-08-06 10:30:54 来源:临汾市城市管理局 作者:

市区餐饮油烟日抽检结果公示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坚决杜绝餐饮油烟污染空气,实行检查日报、日公示制度,看哪些单位在污染空气,全社会进行监督。

  现将8月4日抽检结果公示如下:

  抽检9家单位,合格单位9家。

  合格单位9家

  1、排放单位名称:桑拿鸡

  地址:平阳北街

  2、排放单位名称:锦州烧烤

  地址:平阳北街平阳不夜城

  3、排放单位名称:吉县麻辣串

  地址:鼓楼西大街

  4、排放单位名称:中得甲鱼

  地址:向阳西路
 


 

  5、排放单位名称:成都麻辣烫

  地址:环城西巷

  6、排放单位名称:老方打卤面

  地址:环城西巷

  7、排放单位名称:老苏肥肠面

  地址:环城西巷

  8、排放单位名称:十凤牛肉丸子面

  地址:鼓楼北大街
 


 

  9、排放单位名称:翻滚吧!蛋糕君

  地址:鼓楼北大街
 


 

  为了我市的碧水蓝天,各餐饮单位要进一步提高法律意识、环保意识,尽好污染防治主体责任,按要求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做到不偷排、不漏排,定期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确保达标排放。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
 

  第八十一条 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

  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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