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督管理局: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来了!

2019-07-12 11:34:03 来源:网络 作者:

       武穴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

       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推进实施符合新兴产业发展要求的包容审慎监管,市市场监管局决定建立完善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容错机制,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条文编制了《首次轻微违法经营行为免罚清单》。在行政执法时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以纠正违法行为、督促守法经营为目的,对《清单》中列举的50种违法行为,属于首次轻微违法、具有可罚可不罚自由裁量情形的,采取对当事人损害最小的方式实现法律目的,不予处罚,实现行政执法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有下列首次轻微违法行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条第三款,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有关变更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登记的。

       2.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公司未将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公司章程修正案报送原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备案的。

       3.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发生变动的未向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备案的。

       4.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未将营业执照置于住所或者营业场所醒目位置,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后及时改正的。

       5.违反《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不按照规定办理注销登记,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及时办理注销的。

       6.违反《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十四条,使用企业名称不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7.违反《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四十条,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其分支机构名称,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办理变更的。

       8.违反《湖北省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三十二条,企业未在住所标明经登记机关登记的企业名称,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9.违反《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未依法办理清算人成员名单备案,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的。

       1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的。

       1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十五条,个人独资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法办理变更登记,企业登记机关责令限期办理后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变更的。

       12.违反《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个人独资企业不按规定时间将分支机构登记情况报该分支机构隶属的个人独资企业的登记机关备案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备案的。

       13.违反《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首次在他人介绍、胁迫、利诱下参加传销,但没有发展他人参与和发展下线的,经市场监管部门教育能及时改正,配合调查和检举他人的。

       14.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15.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标注字符最小高度不符合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16.违反《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同一包装内含有多件同种或不同种定量包装商品未正确、清晰地标注净含量或未标注净含量,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17.违反《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使用未申请检定、超过检定周期或经检定不合格的计量器具(不包括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1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的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1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二条,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2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十四条,进口和销售未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型式批准的计量器具,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其补办型式批准手续及时补办的。

       21.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燃油加油机安装后未报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授权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强制检定合格即投入使用,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22.违反《加油站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五条,需要维修燃油加油机未向具有合法维修资格的单位报修,维修后的燃油加油机未经执行强制检定的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23.违反《网络交易管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一条,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违反相关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24.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二条,未按要求进行食品贮存、运输和装卸,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25.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在生产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生产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26.违反《食品生产许可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食品生产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27.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在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或者摆放食品经营许可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28.违反《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九条,食品经营者未按规定申请变更、报告、办理注销手续,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29.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二十九条,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和通过自建网站交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未履行相应备案义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30.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网上刊载的食品名称、成分或者配料表、产地、保质期、贮存条件,生产者名称、地址等信息与食品标签或者标识不一致,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31.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进行信息公示,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32.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公示特殊食品相关信息,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33.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四十二条,入网食品生产经营者未按要求采取保证食品安全的贮存、运输措施,或者委托不具备相应贮存、运输能力的企业从事贮存、配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34.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批发市场开办者未与入场销售者签订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协议,或者未印制统一格式的食用农产品销售凭证,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35.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一条,销售者未按要求选择贮存服务提供者,或者贮存服务提供者未履行食用农产品贮存相关义务,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36.违反《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销售者未按要求进行包装或者附加标签,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3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五条,药品标识不符合规定,除依法应当按照假药、劣药论处的外,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38.违反《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第三十二条, 销售者销售的产品存在质量问题,不按规定履行修理、更换、退货等义务或者不向消费者赔偿经济损失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39.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生产、销售产品标识不符合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40.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四条,通过大众传播媒介发布的广告没有显著标明“广告”字样,且不会使消费者产生误解,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41.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一条,引证内容真实准确的广告,引证内容未表明出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42.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二条,专利合法有效的,未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43.违反《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第二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44.违反《专利法》第六十三条,准备生产假冒专利产品或已生产但未进行实质性销售,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45.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七十九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重大修理以及锅炉清洗过程,未经监督检验,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46.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三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使用特种设备未按照规定办理使用登记的,未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或者安全技术档案不符合规定要求,或者未依法设置使用登记标志、定期检验标志等,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47.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三十八条,企业未依照规定公开其执行标准,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48.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第四十二条,社会团体、企业未依照本法规定对团体标准或者企业标准进行编号,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49.违反《强制性产品认证管理规定》第五十五条,获证产品及其销售包装上标注的认证证书所含内容与认证证书内容不一致的,未按照规定使用认证标志的,市场监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50.违反《化妆品标识管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化妆品标识未标注化妆品名称或者标注名称不符合规定要求,责令限期改正后在规定时间内及时改正的。

       对市场监管领域其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市场监管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予行政处罚情形的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

       对于市场监管领域适用不予行政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通过批评教育、指导约谈等措施,促进市场主体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