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造师资格考试找“枪手” 双方均被依法取保候审
2019-06-06 11:18:25 来源:山西晚报 作者:
山西晚报讯(记者 辛戈 通讯员 王霜红)一女子参加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因没复习好担心无法通过,竟然找“枪手”替考。6月5日,太原公安杏花岭分局向社会发布信息,目前涉案的牛某、周某已被依法取保候审。
5月26日,公安杏花岭分局三桥派出所辖区杏花岭区19中学校考务组人员报警,称监考老师在考场发现有替考人员。三桥派出所核实情况后,于5月30日将犯罪嫌疑人牛某(女,46岁,清徐人,某工厂职工)、周某(女,48岁,清徐人,无业)传唤回三桥派出所接受审查。经查,周某为初中文化程度。2018年,周某报名了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但是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两门科目挂科需要补考。因周某没有复习功课,补考也怕过不了关,于是周某找到了拥有大学文凭的老乡牛某。在与牛某商量后决定,由牛某代替周某参加考试。5月26日,在太原市杏花岭区19中学校,国家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考点7考场内,牛某代替周某参加科目专业工程管理与实务考试,被监考老师发现。
目前,因“替考”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牛某、周某已被依法取保候审。
警方提醒
“替考”是一种冒充身份代替他人参加考试,弄虚作假的行为。“替考”行为破坏了考试的公平竞技规则,严重影响考试的公平性,与考试的宗旨和功能相违背,严重违反了国家相关考试管理制度。考试作弊也属于一种社会不正之风,严重破坏了社会公平诚信的基本原则,使国家教育考试制度形同虚设,属于一种严重的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必须坚决杜绝和予以严惩。
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九)》中,第二百八十四条后面增加了“第二百八十四条之一”规定,新增“组织考试作弊罪”“代替考试罪”等罪名。代替考试罪规定,无论是所谓的“枪手”的替考行为,还是本应参加考试的考生让他人替考,都属于我国《刑法》要处罚的代替考试犯罪行为。在量刑上,代替考试罪最高可以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的刑罚。